澳門電訊接受客戶申請後,以下之條款及細則,及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澳門電訊互聯網服務條款及細則,將組成提供澳門電訊「網上流動監察服務的服務」協議書 (以下簡稱為「協議書」)。
| 1.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澳門電訊」)將會根據現有之服務條款及細則負責提供澳門電訊網上流動監察服務(以下簡稱為「服務」)給澳門電訊客戶,客戶可經電腦及/或手提電話隨時監察家中及/或辦公室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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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現有的澳門電訊互聯網條款及細則適用於上述服務。 |
| 1.2 |
服務只適用於澳門電訊寬頻或流動電話用戶。 |
| 1.3 |
澳門電訊會按照現行收費,向客戶收取根據協議書內提供服務的各項費用。澳門電訊保留調整收費之權利,所有更改事項,並上載於澳門電訊網站內,並由張貼當日起開始生效。 |
| 1.4 |
澳門電訊會負責維持此服務的正常及適當之運作。惟對於因澳門電訊所提供的服務或設備之故障或失靈,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均毋須負責。惟故障或失靈是由於澳門電訊的疏忽所造成除外。 |
| 1.5 |
澳門電訊可於未經通知情況下停止此服務,以進行系統維修、升級、測試及或修理。 |
| 1.6 |
澳門電訊可修改協議書內的服務條件及細則,及/或修改任何有關客戶使用此服務的規條,並把修改細則上載於澳門電訊網頁內,並由將貼當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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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客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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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客戶須負責向澳門電訊繳付使用此服務之應繳費用。 |
| 2.2 |
澳門電訊絕對不會在網路上詢問客戶的密碼,如因客戶的泄漏導致他人使用客戶的登入名稱及密碼,其風險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
| 2.3 |
服務不應被用作以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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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
意圖騷擾其他客戶; |
| 2.3.2 |
意圖組織罪行及違法行為; |
| 2.3.3 |
意圖妨礙有關罪案調查的司法過程或罪案之追查; |
| 2.3.4 |
意圖廣播未經申請的廣告素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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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倘客戶或未經客戶同意而被第三者使用其 澳門電訊登入名稱及密碼,使澳門電訊蒙受損失,客戶需向澳門電訊賠償所有行動、程序、毀壞、費用、要求或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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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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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寬頻用戶之應繳費用為每個視像鏡頭之月費總和,而流動電話用戶之應繳費用為流動電話瀏覽月費及GPRS費總和。 |
| 3.2 |
使用費不包括其他使用澳門電訊服務之應繳費用。 |
| 3.3 |
接駁費包括上門安裝由澳門電訊提供之視像鏡頭、網絡分線器、牆上安裝服務(如適用)及進行所需之接駁、設定和相關工序(如適用),並接駁至澳門電訊互聯網服務。 |
| 3.4 |
接駁費將於完成安裝後,撥入客戶之賬戶內,並透過首月服務賬單向客戶收取。 |
| 3.5 |
接駁費亦適用於搬遷網上流動監察服務至另一樓宇。 |
| 3.6 |
客戶須於賬單發出日之後的二十天內清繳有關費用,否則,澳門電訊將暫停客戶所申請的所有服務,而澳門電訊將保留對過期款項採取法律追究之權利。 |
| 3.7 |
倘客戶對澳門電訊所收取的費用有任何爭議,澳門電訊之賬簿及記錄將被視為各項客戶應繳費用的真憑實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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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終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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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澳門電訊有權隨時立即終止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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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
倘任何應付之費用逾期仍未清繳。 |
| 4.1.2 |
倘客戶違反協議書所記載之任何條款及細則。 |
| 4.1.3 |
倘客戶利用此服務條款及細則之2.3項條款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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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倘客戶欲終止協議書時,必須親臨各澳門電訊門市作出書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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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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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在法例許可的範圍內,凡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此服務,而導致任何直接、後遺性、間接、偶然或特別的損害,包括但不只限於業務盈利的損害或損失、業務中斷、業務資料的損失等等,即使澳門電訊已得悉有可能會發生此等損害,澳門電訊均毋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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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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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倘因延遲或未能履行協議書全部或部份條款及細則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而引致延誤或未能履行此等條款及細則的原因,並不是由澳門電訊可以合理控制的,又或不是因其過失或蓄意疏忽所造成,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戰爭來臨之威脅、暴動、或其他群眾騷動或行為、叛亂、天災、任何其他超越政府或國家法律當局所實行的限制,或任何其他工業或貿易爭議、火災、爆炸、風暴、水災、閃電、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澳門電訊均毋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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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詮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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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條款及細則外,客戶必須同時遵守刊登於澳門電訊電話簿內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電訊服務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