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客戶憑其登入名稱利用服務進行任何非法用途,須負上全部責任。
5.2 電子郵箱儲存量將包括服務計劃所指定的儲存量為標準。
5.3 客戶可按需要申請增加電子郵件儲存量,但須按核准收費繳交額外郵件儲存量費用。客戶須預先申請方可獲得額外的電子郵件儲存量。
5.4 用戶可以使用澳門電訊極動感之伺服器儲存非商業資料及文件。如超過每月免費容量時,則需繳付儲存費用。
5.5 凡屬「商業」性質之資料,均不得儲存在此伺服器。
5.6 服務不可被用作下列通訊用途:
5.6.1 意圖騷擾其他互聯網客戶 ;
5.6.2 提倡暴力或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及公眾安全 ;
5.6.3 意圖組織罪行及違法行為 ;
5.6.4 意圖妨礙有關罪案調查的司法過程或罪案之追查 ;
5.6.5 散播謠言 ;
5.6.6 進行不雅或色情的通訊 ;
5.6.7 意圖與澳門電訊之專營權競爭 ;
5.6.8 意圖廣播未經申請的廣告素材。
5.6.9 意圖容許服務給與其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應用服務供應商(ASP)、資訊供應商(CP)或任何第三者(第三者包括團體或個人)共同分享使用,不論是為了金錢、利益、或任何其他目的
5.7 服務只供客戶個人使用,不得轉讓。服務不可同一時間多次登入。
5.8 倘客戶或未經客戶同意而被第三者使用其用戶代號及密碼的接駁服務,使澳門電訊蒙受損失,客戶需向澳門電訊賠償所有行動、程序、毀壞、費用、要求或損失。
5.9 客戶接受及同意,因法例的須要,澳門電訊可檢查其儲存於澳門電訊伺服器之磁碟儲存空間,或澳門電訊有理由相信,此檢查需要:
5.9.1 實行本協議的細則。
5.9.2 回應第三者的要求,因客戶或其他人於使用服務時,觸犯他們的權利,在非法或不適當的使用;或
5.9.3 保護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物業權利)或服務之安全,及其使用者,其他網站或公眾。
5.10 倘澳門電訊發現客戶之任何設備或軟件,引致服務之運作產生故障,或干擾任何其他客戶之服務,澳門電訊保留權利將有關接駁中斷或停止服務,而毋須作出任何預先通知,直至客戶將有關缺陷完全清除為止。
5.11 澳門電訊須負責作出相關安排,以確保及促使經服務所傳送的所有資料獲得保密。倘上述各項安排未能達到確保或促使資料傳送之保密性,澳門電訊毋須為此而負上責任。